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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管協議是什麼?買到有分管的房子會怎樣

張哲瑋 法拍與不良資產編輯 · ·約 4 分鐘 ·1,481 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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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點摘要

同一筆土地或建物有多個共有人時,大家常私下約定誰用哪一塊、誰走哪個出入口,這就是分管協議。問題在於,這種約定對後來買進的人有沒有效力,取決於它有沒有被登記、以及你知不知情。這篇說明分管的效力、怎麼查、以及買之前要問什麼。

共有不等於各自擁有特定位置

持分共有的法律意義是「每個人對整體都有權利」,而不是「A 擁有左半邊、B 擁有右半邊」。持分二分之一的意思是對整筆土地都有二分之一的權利,不是某個特定角落。

但實際使用上不可能大家擠在一起,所以共有人會約定各自使用的範圍,這就是分管。常見於老公寓的法定空地、透天的前後院、一樓的騎樓與庭院、頂樓平台、以及分割前的整筆土地。

分管約定本身是共有人間的契約,只要大家同意就成立,不需要特定形式。問題出在後續:當其中一位共有人把持分賣掉,新的持分人要不要受這個約定拘束。

對後手有沒有效力,關鍵在「登記」與「知悉」

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針對區分所有建物的規約另有規定,而共有物的分管契約,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,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的受讓人具有效力;未經登記的,受讓人如果知道或可得而知該約定,也會受拘束。

換句話說,最保險的情況是分管內容已經辦理登記,白紙黑字,誰買進來都適用。次之是雖未登記,但買賣過程中賣方或仲介已經告知、或現場明顯可見(例如庭院已經圍起來、停車位已經畫線使用多年),這種情況要主張自己不知情會相當困難。

最麻煩的是既沒登記、也沒人告知,你買進後才發現隔壁鄰居長年使用你「以為是自己的」那塊空地。這時候要不要拆、要不要重新協議,往往變成訴訟。這也是為什麼買持分或有共有空地的物件,事前問清楚特別重要。

買之前要做的四件事

第一,調謄本看清楚共有情形。土地謄本的所有權部會列出所有共有人與各自持分,其他登記事項欄位也可能載明分管相關內容。看到共有人很多、持分零碎的標的,要提高警覺。

第二,直接問「有沒有分管協議」,並要求提供書面。這句話要問賣方、也要問仲介,並且留下書面回覆。將來有爭議時,「當時對方說沒有」與「當時對方避而不答」的法律意義差很多。

第三,現場看使用現況。庭院被誰圍著、車位誰在停、頂樓誰在曬衣服、有沒有加蓋,現況本身就是分管的痕跡。跟謄本對不起來的地方,就是要追問的地方。

第四,把答案寫進契約。如果賣方表示沒有分管協議,就在買賣契約裡寫明「賣方保證標的無分管約定,如有致買方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」。這句話不能保證不出事,但出事時你的位置完全不同。

常見的三種踩雷情境

一樓庭院:買了一樓,以為附庭院,交屋後才知道那塊法定空地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,過去只是慣例讓一樓使用,而規約或分管並沒有這樣約定。價格若是照「有庭院」計算,落差會很大。

頂樓平台:買了頂樓,以為可以使用平台,實際上平台屬共用部分,使用需依規約或全體同意。既有的加蓋可能是違建,將來面臨拆除或不得修繕的問題。

停車位:法定停車位常以持分方式登記,並靠分管決定誰停哪一格。買賣時如果只講「附一個車位」而沒有確認是哪一格、依據為何,交屋後可能發現位置與想像不同,甚至根本沒有明確位置。

常見問題

分管協議一定要書面嗎?

法律上不以書面為必要,口頭或長期默示的使用狀態也可能成立。但要對後手產生效力,經登記最明確;未登記時則看受讓人是否知情或可得而知,書面與現況都會成為判斷依據。

可以要求解除分管嗎?

分管是共有人間的約定,變更原則上要共有人同意。情事變更時可依法院程序處理,但曠日費時。買之前確認清楚,遠比買之後想辦法解除實際。

謄本上查得到分管嗎?

如果有辦理登記,會出現在相關登記事項中。但未登記的分管謄本上看不到,所以不能只靠謄本,還要問賣方並實地看使用現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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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內政部實價登錄、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、財政部稅務法令、中央銀行與地政開放資料;由實價雷達編輯部整理。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稅費與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,個案請諮詢專業人士,非投資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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